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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编码)发放核准
发布日期:2008-08-20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暂行)》(银发[1999]281号)。

二、发放对象

借款人: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含二级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特殊借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村级经济组织、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和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社区类组织。

三、申请材料

(一)法人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无《验资报告》的中外合资或独资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外经贸委批文;

4、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及各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

8、开户许可证;

9、加盖公章的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事业法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事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事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

6、开户许可证;

7、加盖公章的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非法人企业(二级法人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上级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包括:同意下属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有关贷款文件);

4、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及各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

8、开户许可证;

9、加盖公章的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及特殊借款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4、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五)自然人(指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村级经济组织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 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任命批文及身份证复印件;

3、 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开户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

(七)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工商部门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贷款卡的要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加盖公章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

8、税务登记证

9、加盖公章的上个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八)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类组织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民政部门年检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四、办理要求

1、借款人办理贷款卡时应由会计人员到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可以同时提交电子版。

3、借款人提交的复印件,一律用B5规格的复印纸复印。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承办部门:金融管理部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316-7229133

投诉电话:0796-721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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