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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鉴定流程
发布日期:2008-08-20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章,并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持有人如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鉴定单位应在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如经鉴定为真币的,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交给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盖“假币”章的人民币按损伤券处理;收缴的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退还持有人;并均应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如经鉴定为假币的,对假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退回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承办部门:营业管理部

联系电话:0316-7212934

投拆电话:0316-72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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