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凡在我省辖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客户,可持卡、存折(单)在异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的一种业务。所谓异地,是指开户网点之外的我省辖区内任一农村信用社网点。
二、现代化支付业务
现代化支付业务提供跨行、跨地区的支付服务,现代化支付系统主要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三个业务系统组成。
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跨行之间的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资金汇划(贷记)和银行间同业拆借等业务。该系统具有实时到账、全额清算、安全快捷的特点。
客户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办理同城、异地跨行之间的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资金汇划(贷记)、借记、代收、代付、个人跨行储蓄通存通兑等业务。该系统具有批量发送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安全稳定的特点。
目前,我省农村信用社154家县级联社营业部和部分信用社共588家网点开通了现代化支付业务,其它网点也将很快开通。
三、实时电子汇兑业务
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银机构”)开通的一项实时异地支付结算业务,客户可在全国任意一家开通此项业务的农信银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异地现金汇款、异地转账、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业务。目前,我省沧州地区开通此项业务,其他地区的29个特约电子汇兑网点可办理批量电子汇兑业务。
四、支票业务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用于转账支付,也可用于支取现金。根据其功能特点,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支票具有用途广泛、携带方便、结算便捷、费用低廉等特点。
2006年,人民银行开发建设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使支票可以全国通用。我省农村信用社已在全省154家县级联社营业部和部分信用社开通了支票影像业务,全部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其中廊坊地区全部采用支付密码器核验方式,其他地区采用支付密码单核验方式。
五、银行汇票业务
银行汇票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下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业务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具有适用范围广、信用度高、使用灵活、可背书转让、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票随人走、钱货两清等特点,是异地采购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可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业务需求。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汇票和转账汇票两种,在全国各地都可流通使用。个人客户可申请办理现金汇票及转账汇票,企事业单位客户可申请办理转账汇票。
银行汇票业务作为一项新业务在我省农村信用社部分网点已经开办。2006年12月18日,我省农村信用社30个特约电子汇兑网点可以解付农信银银行汇票,2007年1月8日,沧州全辖农村信用社可以签发银行汇票。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由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县联社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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