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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08-12-20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职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职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4、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3、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颁发“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该核准件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持领单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
四、其他相关事项
    ㈠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㈢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支付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一次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一次支付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进口、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和预付货款保函到银行办理。
    ㈣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结汇,或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结汇,也可以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1、一次性结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2、一次性结汇或者1日内累计结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以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等方式结算的,凭该结算方式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手续。
以汇款方式结算,属于自营出口直接结汇和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后结汇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办理。
    ㈤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境外收到或者向境外支付款项,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填写相应的对公单位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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