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注销外汇登记证时,企业需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注销外汇登记证的原因,加盖公章);外汇登记证;原审批机关有关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已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等。外汇局审核无误后,注销并收回《外汇登记证》,再出具注销证明。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已经被工商部门注销,但其并未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证的注销手续。这给外汇管理工作造成以下不便:一是外汇年检时,企业已经注销,外汇登记证没有交回,导致外汇年检数据与工商数据不符,同时年检率下降;二是外汇登记证没有及时注销收回,已经名存实亡的企业仍然可以用该外汇登记证开展相关业务。
建议外汇登记证的注销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对外汇登记证实行电子发放与注销备案管理。目前,外汇登记证的发放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填写发放方式,存在外观不美观、书写不规范、不易统计等缺点。建议有关部门开发全国联网的外汇登记证电子管理系统,对企业外汇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外汇登记证上内容采取打印方式,降低差错率。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时,同时在数据库进行电子备案以备查。
二是加强对外汇登记证的年检管理。企业一年不参加外汇年检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限制领单,并通报通知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其相关外汇业务应逐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企业两年以上不参加外汇年检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调查,要求企业书面说明未参检原因,并按照规定补办外汇年检手续。补办手续期间对其外汇业务实行限制。
三是对于已经名存实亡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应凭据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从电子数据库注销其外汇登记证,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对已经注销的外汇登记证,省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在相关报纸媒体等进行一次注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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