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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在外币反假工作中应如何定位 |
| 发布日期:2009-03-13 |
一、基本情况
根据外汇局从人民银行反假部门和公安部门了解到的情况,外币假钞犯罪现象开始增多。犯罪嫌疑人集中购入外币假钞,在分散流入本地个人手中,并到银行办理结汇。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大了银行外币反假压力和社会公众依法合理持有外币现钞的风险。
二、存在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的相关条款规定,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对假外币有权实施收缴,人民银行对反假突出贡献单位按规定予以奖励;而打击假外币犯罪活动则主要依靠公安、边防和海关等部门。从外币假钞案件来看,外汇局一般是在立案一周后才从相关部门初步了解到案件情况,这反映出境内外币现钞管理机制中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外汇局在外币现钞管理中是否要承担外币反假的职能。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局有权对境内外币现钞的收付活动进行管理,从相关法规文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外币现钞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存、取、兑换、携带出入境等方面。虽然假外币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外币现钞,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也没有明确外汇局在假外币方面的管理职能,但社会主体对其在境内的“非法收付活动”实际上是比照外汇收付进行的。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境内主体合法持有外币现钞,建议: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外币反假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假外币新动向,对出现的假外币案件,主动了解掌握假外币来源等情况。同时充实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将外汇管理部门纳入其中,共同开展对假外币的打击防范。
二是完善相关管理法规。充分考虑到存在外币现钞赠予和存储的客观事实,完善有关反假的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假外币,依法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管理部门深入调查假外币情况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源。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假外币识别及防假的培训,注意防范风险。在这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1〕181号)等文件中已有所体现。
三是加强对打击外汇黑市交易的宣传和工作力度。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公安等执法机关,加大防范和打击外汇黑市的力度。通过经常开展联合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外币非法交易行为;在反假宣传方面,不仅要宣传反假货币知识,还要广泛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正确引导用汇企业和个人合法进行外汇交易,不参与外汇黑市买卖,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减少假外币的出现和蔓延。建立“反假”与“打黑”的沟通协调机制,将打击外汇黑市交易与外币反假工作有机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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