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和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参与跨境经济交往的活动日益增多,境内个人“走出去”境外投资也日趋活跃。但是,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缺失,不利于实现国际收支的均衡管理,同时使部分个人跨境资金交易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给异常的流出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完善和改进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成为当前外汇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比较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
美国对个人向国外汇出资本、进行投资不实行外汇管理,无需经过其政府的事前批准,投资主体要遵守美国的“全球纳税系统”,原则上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英国对个人的资本转移没有管制,但若涉及到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的影响时,要接受一定程序的审查或限制;德国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受限制,不必经过事先的核准,也不必将外汇收入和持有的外汇调回国内或结汇;法国对在国外购买法国或外国证券以及在国外投资所需的个人资本外流没有限制,个人在国外持有的资产也无需汇回境内;日本除了有某些特殊要求的手续(如备案)外,其资本性交易通常无需经事前批准,只有在资本性交易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引起汇率剧烈波动及引起国际资金大规模流动等特殊紧急情况下,才需经过批准。
上述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相关制度不区分机构和个人,一般都是按照“境内个人”的定义统一管理,适用相同的规范。
(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经验
自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大部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陆续放松了对个人境外投资活动的限制,采取限额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需批准,1000万美元以上需经中央银行批准;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也设立了500万美元的限额;菲律宾政府规定个人购汇对外直接投资需经事前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我国当前也采用类似管理方式。总的来讲,目前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家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事前逐笔审批和登记;二是实施限额管理,境外投资金额在一定额度以内的无需审批,超过限额的需事前审批;三是事后备案。
二、放松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外汇管理制度的变化要求及时调整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思路。长期以来,出于外汇资源稀缺、规避国际收支风险等原因,我国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和资本跨境转移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这对增强我国国际支付能力、维护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外汇局实施了简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手续、允许跨国投资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成员企业放款、实施QDII制度、允许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一系列措施,但境内个人还不能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将所持资本投向国外,有必要采取措施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事项进行明确规范以拓宽投资渠道。
2、有利于规范并促进直接投资项下有序的资本跨境流动。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部分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或并购企业等行为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迫使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通过夹带、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将资金带至境外开展投资,游离于境外投资管理和统计之外。建立健全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制度,可有效引导境内个人在合法、透明、可控的渠道下开展对外投资。
3、有利于内部的相关政策保持协调一致。现阶段我国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已提高到5万美元,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此时适度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将为个人额度内购付汇提供合法的使用渠道,增强其购付汇的动机和意愿,使得资本和经常项目个人政策保持一致。
(二)可行性分析
1、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决定我国已经可以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联合国数字,当前我国的人均GDP已接近3000美元,部分城市甚至超过5000美元。按照英国国际投资领域专家约翰·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正处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部分发达地区已经达到第三至第四阶段,符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开始有对外投资流出,但跨境直接投资仍为净流入,直接投资流出上升金额和速度快于流入”的特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当也已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可以进入全面、高速发展的阶段。
2、高额的外汇储备为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能够有效促进官方储备向境内个人手中转移,在实现“藏汇于民”的同时,将官方资本输出转化为境内个人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本输出,合理、有序地释放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提高外汇资产的利用效率。凭借当前充足的外汇储备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能够对外汇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开放我国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选择
(一)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两种方式
方式一:以境内个人名义为投资主体,实施限额管理。即设定一个投资金额上限(如20万美元),限额以内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由银行审查其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之后直接汇出,超出限额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由外汇局审核批准后汇出。此方式的优点在于:额度以内的管理相对宽松、手续简便,有利于形成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汇出渠道,促进和推动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发展,还能对不同规模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施区别管理,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缺点在于:现阶段我国的银行账户监管系统还不能够做到跨地区、跨行的及时全面联网,个人有可能会通过异地或跨行开户、购付汇等方式规避限额控制,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建成完善的个人财产鉴证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统计监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额度内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有可能成为非法转移财产或洗钱的途径。
方式二:以个人公司名义实施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管理事宜。要求境内个人首先在境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再通过个人公司的名义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其管理方式比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进行。此方式的优点在于:个人公司将个人投资主体转化为法人主体,可直接适用有关法人的管理规则、降低政策风险。缺点在于:个人公司的运作方式与境内个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直接投资的初始宗旨差距较大,不利于直接满足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需求,个人公司管理方式相关程序和管理仍然较为严格,不利于实现适度放宽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最终目的。
(二)方式选择
基于我国当前的国际收支形势及现实存在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需求,可将方式一和方式二相结合,具体为:适度提高个人年度购汇及对外付汇限额(如20万美元),允许境内个人将购付汇额度内资金通过银行(无需外汇局核准)汇出境外从事境外直接投资,并配合完善相应的申报及登记制度,确保其能够及时地纳入相应的统计监测。要求超出限额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采取注册个人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比照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实施。这样就有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和促进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为下一步全面开放提供监管及应对经验。
(三)放开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配套措施
一是进一步放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限制、简化相关手续和凭证,方便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及时、快捷地对外购付汇;二是适度放宽境内个人在境外开户的限制,在境外收益的调回和使用上赋予境内个人更大的自主权;三是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制度和操作系统,建立及时、准确了解我国资本跨境流动规模、状况和渠道,为客观、科学地评估风险和制定政策奠定基础。
(原文载自外汇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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