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承办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条件:
一、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汇管函字【1996】186号)。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支付超比例佣金申请书(应说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2、合同正本及复印件;3、佣金协议正本及复印件;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及复印件。
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
(一)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发票;3、税务凭证;4、其他有关材料。
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准后,可以不受规定金额限制,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
(一)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用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合理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