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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贷款
发布日期:2010-03-27

●产品名称
临时贷款
●产品特点
用途明确,要求相对较低。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准入门槛
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产品说明
一、贷款限额
根据借款人的采购规模、资信状况、现有负债水平、生产经营能力、还款来源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期限
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四、应提供材料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的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意文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涉及借款用途的购销合同;
(四)经审核的借款人(或项目公司股东)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告及分行对财务报表的审核意见;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同时提供担保单位情况和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或证明文件。
五、贷款担保
不符合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基本资料,符合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条件。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以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大宗商品为主,应易于变现。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主要包括国债、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等。
●办理流程
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客户经理部提供贷款申请后,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经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查、审批同意放款后,由受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质押方式的签订抵、质押合同,需要登记的进行登记,办妥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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