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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日期:2008-08-27

  一、功能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二、产品简介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 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三、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客户。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客户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客户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客户,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品种  1.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 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3. 法人账户透支:  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4.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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