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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发布日期:2010-03-27

●产品名称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是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出口信保融资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出口信保融资适用于汇款(T/T)、托收(D/A或D/P)和信用证(L/C)等结算方式。
注: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业务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暂不办理。
●产品特点
该产品可以为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型客户,提供短期的贸易融资便利。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类型主要有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含代理型)企业。
●准入门槛
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信用等级须为A级以上(含);
二、客户或客户核心管理层从事国际贸易2年以上(含),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等情况;
三、客户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无不履约行为(新客户除外);
四、对于产品年附加值较低的简单加工企业、贴牌代工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须为AA级以上(含);
五、对于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客户信用等级须为AA级以上(含)。
●产品说明
一、贷款限额
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净额按融资金额扣除利息、预计国外扣款、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算。出口信保融资净额不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80%,且不得超过该笔应收账款的保单赔付金额。
二、贷款期限
办理出口信保押汇和买断业务的商业发票/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30天。
三、应具备的条件
客户需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可使用的授信额度。
四、应提供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汇款项下应提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或副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三)托收和信用证项下融资应参照中国农业银行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供出口单据;
(四)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
(五)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并由其出具的以下书面材料:《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信用限额审批单》、《保单明细表》、《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信保公司出具的能充分证明投保生效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买断业务的,应提供出口商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出口商业发票应打印债权转让条款。发票如未打印转让条款,应附经客户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面函》,面函应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收汇汇路等内容。
五、贷款担保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对于保单赔付金额以内的融资,可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银行受理、调查→银行审查、审批→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如需)→发放贷款→收汇后归还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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