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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 |
| 发布日期:2010-03-28 |
●产品名称
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
●适用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准入门槛
一、客户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
二、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拥有可靠原料来源、稳定销售渠道。
三、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具有一定盈利能力;资产结构合理,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
●产品说明
一、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申请,经中国建设银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二、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一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业务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七)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四、应提供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贷款卡(证)(原件及影印件);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中国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担保
客户在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还应该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中国建设银行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森林或林木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抵押物的适用性及变现能力分别确定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二)中国建设银行接受下列财产的质押:
1.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
可转让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60%;动产和仓单、提单质押率不超过70%;存款单、汇票、本票、国库券的质押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质押率不超过90%,质押期限在1年以上的,质押率不超过80%;其他质押财产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
(三)经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1.金融机构;
2.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4.其他经济组织;
5.自然人。
●办理流程
一、客户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
二、对于新客户,银行进行调查评价,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同意贷款并给客户核定一般授信额度。对于已经核定一般授信额度的老客户,银行直接审核贷款用途是否合理,以及发放该笔贷款后给予客户的授信是否突破核定的一般授信额度;
三、银行与客户签订有关的借款合同、保证、抵(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抵(质) 押登记等信贷担保手续;
四、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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