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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发布日期:2008-08-28
一、贷款对象。
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二、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三、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四)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四、贷款期限。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五、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六、贷款利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七、贷款方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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