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银企首页]
首页 | 基本概况 | 组织机构 | 个人业务 | 企业业务 | 产品介绍 | 投资理财 | 联系我们
企业业务
个人业务
暂无文章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霸州市106国道旁

邮编:065700

联系电话:0316-7213614

中央储备粮贷款
发布日期:2008-08-28

一、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具体包括: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谷集团)所属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
    (三)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二、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三、贷款用途
    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 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 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 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或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条件 外,还应持有中储粮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联络处(以下统 称中储粮分公司)与农发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谷集团所属企业应提供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的计划文件)。
    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五、贷款期限
    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应依据中 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有效期确定。为与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保持一致和便于签订借款合同,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农发行 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 于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 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 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办 理展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六、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的展 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七、贷款额度
    中央储备粮贷款额度应依据国 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购进价款和费用)确定 ,并与核定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对只规定购进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掌握贷款额度,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后,多退少补。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额度应依据粮食市场价格状况和借款人的轮换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八、贷款方式
    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轮换风险较大的代储企业,开户行在对其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同时,还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打印] [关闭]
霸州银企首页 | 银行之家 | 企业之家 | 证券之家 | 保险之家 | 霸州人才 | 产品供求 | 论坛
Copyright© 2008-2010 bzyq.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霸州银企 版权所有
冀ICP备08009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