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未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以及接受外资参股,为有效规范其“涉汇”行为,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进一步增强外汇支持“新农村”发展,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明确。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性质不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并未明确。由于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不同角度对其主体性质的判断,会导致适用政策的差异。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明确的外汇业务准入管理或登记管理规定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除结汇、售汇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部门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指导意见》,省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如果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其外汇业务审批主体应予以明确。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并且存在外资参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以及“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却未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汇兑管理缺少明确的审批规程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存在资本金、利润等本外币转换的相关申请,外汇管理审批规程缺乏明确的办理依据、流程等。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且存在外资参股,境外投资者外汇资本金汇入、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项目结售汇以及资本金审验将如何办理。 (四)国内外汇贷款管理亟需完善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从事国内外汇贷款,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进行操作;但如果是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外汇资金进行国内外汇贷款,所融入的资金性质是属于债权银行国内外汇贷款还是外汇同业拆借,政策应予明确。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允许非金融机构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五)资本项目下境外货币捐赠外汇管理政策亟需制定 由于境外货币捐赠导致接受转移一方资产存量出现变化,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相关定义,应归入资本转移。 根据《指导意见》,捐赠资金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通过形成资本公积,增加接受捐赠企业的资产存量。如果捐赠资金来源于境外,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缺乏对其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地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可能与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出现不协调 为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管理,省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往往在《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而这些办法或意见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协调。例如,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应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公司的“唯一”开户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外资参股或从事外汇贷款业务,该开户行又不具备外汇经营资格,就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涉汇”业务办理。 二、政策建议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对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外汇登记及汇兑业务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否外资参股)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可以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比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除经营范围特殊外,区别较小。为简化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除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外,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进行管理。 一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对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汇登记,并将其纳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二是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项目下结售汇、利润汇出等汇兑管理也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外方出资办理验资手续时,需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询证手续;三是明确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及外汇收支报表。目前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报送;随着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基于主体监管需要,对其提交的报表类型进行调整。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 一是参照当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外汇业务准入资格,目前外汇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外汇贷款;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管理,并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统计报表,外汇资金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外汇资金,可视同于外汇同业拆借。 (三)尽快制定统一的跨境捐赠外汇管理办法 现阶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捐赠资金实施必要的管理,对于资金汇入以及形成资本公积后转增资本等行为,比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条件成熟后,可以针对跨境捐赠制定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下跨境捐赠”与“资本项目下跨境捐赠”的外汇管理,以填补相关政策空白。 (四)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政策协调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政策协调,在制定或修订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策过程中,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汇管理要求,避免出现政策不协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