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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贩卖假币犯罪行为的打击与防范
发布职能部门:人行霸州市支行 发布时间:2009-06-29 15:21:54
                    
    假币违法犯罪随着货币的产生而产生,严重违反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经济秩序,侵害了公、私财物,其主体危害显而易见。在涉及假币的犯罪中,“伪造货币罪”无疑是最主要的危害最大的犯罪,但伪造货币行为对国家货币制度造成直接的现实危害,必须通过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尤其是最后予以使用等一系列行为才得以完成。因此,使用假币是伪造假币得以危害国家货币制度的主要中介行为。对使用假币行为予以严惩,才能抑制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假币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当前各级、各部门对假币违法犯罪的一般规律都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对此将不在作过多的赘述。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论是制造、运输、买卖假币,还是持有、使用假币者,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制造、运输、买卖和持有使用假币谋取不法利益的实现过程来看,在不同的过程中获取利益的性质又有一定的不同。
例如:从人行任丘市支行配合任丘市公安局吕公堡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窝藏案件的案例看,作为整个假币犯罪链条中的上家制造者和下家大额买卖假币者,其通过出售假币取得的利益一般约占假币票面面额的10到15,此时假币还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而作为下家取得假币后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以实现假币的票面价值,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现实生活中用大批量的假币直接进行现金支付、结算的可能性极小,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主要是以分散零星使用为主,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为“持有、使用假币”,其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大额现金支付中掺假,鱼目混珠;二是用假币直接消费;三是用大面额的假币购物找零换取真币。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持有使用假币者自己也知道是在干违法犯罪的勾当,当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反假币意识得到提高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持有使用假币者也就将活动的区域从大中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向县城、乡镇、农村转移,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受假币危害最大的并不是大中城市,而是广大的县城、乡镇和农村。由此可以看出对持有、使用假币防范和打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用假币违法犯罪的特点
    使用假币违法犯罪除具有假币犯罪的特点外有着自身特点:
    1、流窜作案行踪不定,得呈后迅速逃离。从任丘市公安局已经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作案人员大部分为外地人,流窜作案行踪不定,从办理的案件来看,所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中基本是外地人,多流窜作案,使用假币得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增加了查处难度。
    2、被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假币数额普遍不大,难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持有者与使用者并非一人,使用者频频作案打击查处难度大。从所办理的假币案来看,案件中只有能对一小部分刑事案件进行查处。
    3、违法犯罪嫌疑人多以持有、使用假币为常业,组织行动比较周密,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违法人员对使用假币是有充分准备的。
    4、侵害对象大多选择农村弱势群体。大多选择农村文化层次较低,年龄偏大,无假币识别能力,经济条件较差的弱势群体。
    5、假币流通次数多,由于群众反假币意识不强,有“只要自己不被侵害就好”的观念。交易中发现是假币后,被侵害对象大多退物、退钱了之,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若不慎落入自己手中,心存侥幸,则能用则用。
    6、多发于粮货、大牲畜交易市场和乡镇墟场。粮货、大牲交易市场和乡镇墟场内大多数人对假币的识别能力较低,发案较为集中在交易市场的必经之路上,得逞后快速逃离。
   针对以上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建议建立全国性的经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供各地查询,对多次持有、使用假币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持有、使用假币者是否可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二是对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主体,应适用劳动教养,在法律应作出一个明确规定。
   (二)、开展防范工作。从防范工作来看,对防范假币主体的认识存在误区,单一的认为防范假币是公安机关和货币管理部门的事,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防假币反假币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人民银行,加强反假币宣传,特别是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同时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基层派出所和群众治保组织,重点掌控当地的集贸市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抓获。公安经侦部门在一定的区域内应当确立一个或几个情报和信息收集人员,广泛的收集情报信息,使假币露头就打,难予形成气候。 
   (三)搞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识别假币的意识和能力。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反假币法律常识的宣传工作,通过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势,让群众了解人民币的有关基本知识和法律,提高自觉防范意识。
   (四)建立健全反假币工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反假币工作涉及面广,牵扯部门多,要实行地区间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协作,使反假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要继续坚持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统一行动,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地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纵横交错的反假币网络,规范反假币工作信息收集和信息交流互享,要走群众路线,继续坚持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特别对数额较小的奖励要提高比例,及时兑现,以提高举报人积极性,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
    (五)公安机关要转变观念,注意使用假币违法犯罪的打击。公安机关要确实转变观念,维护好群众利益,克服过去只注重打击假币的犯罪行为,轻视或不管违法行为的思想认识,对假币违法行为要深挖、细查、源头等。对未破行政、刑事案件要收集案件信息进行串并侦破,切实加强打击力度,经侦部门要发挥好经侦联络员的优势,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和群防组织,提高其反假币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重点部位的阵地控制,做到发现早、查处早、打击早不让其形成气候。
    (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使用假币违法犯罪作斗争。我国《刑法》、《银行法》对使用假币犯罪作了明确面具体的规定。要进一步提高民警反假币工作的能力,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保护无罪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对违法犯罪人员认真宣传反假币的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工作,要确实把握惩处原则,做到严惩与宽大相结合,让其自觉投入到反假币工作中来。
    总之,打击使用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银行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防范使用假币违法犯罪的发生。
               (转载于人行河北省分行 ,沧州市中心支行、任丘市支行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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