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职能部门:人行霸州市支行 发布时间:2010-03-18 11: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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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直接融资工具是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性产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①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品; ②成本低,从目前融资券发行市场表现来看,A级以 上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综合成本(融资券利率加上承销手续费及发行中各机构收取的费用)一般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左右,每发行1亿元短期融资券将节约200万元左右财务成本; ③融资额大,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余额上限 为企业净资产的40%,目前市场上除个别企业外,短期融资券每期实际发行量基本上是在5—20亿元之内; ④融资用途广泛,除证券公司外,其他企业没有明确的 融资用途限制; ⑤可交易性,实际发行量在5个亿以上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据人行济南分行统计,到去年11月,山东省发行三种票据累计达978.6亿元,其中30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753.6亿元,7家企业发行中期票据215亿元,16家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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